根据国家保密局《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国保发〔2013〕7号)第二十九条关于“资质单位承接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业务的,应当在签订合同后,向业务项目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接受保密监督管理”的规定,对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辖区内承接涉密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的区外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甲级)单位,应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保密局办理备案手续。具体要求如下:
一、资质单位涉密人员携带相关材料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保密局技术处报备,应提供的材料包括:
1. 资质单位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保密局提出备案的书面申请;
2.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包括联系人姓名、电话、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3.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4. 资质单位概况(简介);
5. 资质单位在广西辖区内的办事机构名称、地址,办事机构负责人、保密组织及其职责,及联系人、联系电话。
6. 资质单位在广西辖区内办事机构的涉密人员名单(不少于3名),身份证复印件和经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局业务培训后的《合格证书》或《上岗证书》复印件。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保密局技术处受理报备申请后,即查验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必要时到现场查验办事机构涉密场所及相关管理流程,涉密场所应符合相关保密要求,并配备有涉密计算机(含涉密笔记本电脑)。符合要求的发给《关于同意区外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单位来桂承接涉密项目备案的通知书》(加盖“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保密局技术处”印章)。《备案通知书》发出之后,报备单位如有变更事项,应当向广西自治区国家保密局技术处重新申请审定;如有违反《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国保发〔2013〕7号)的,取消备案资格。获备案资质单位将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保密局网站上公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保密局将加强对备案后的资质单位办事机构及相关项目建设情况进行保密监督管理。
三、资质单位应在涉密信息系统集成项目完成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承接项目的建设情况填写《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单位涉密项目备案表》(附后)报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保密局技术处。联系地址:南宁市民族大道103号区党委办公大楼1810号房,联系电话:0771-5898820
附件:《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单位涉密项目备案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保密局
2016年2月17日
附件: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单位
涉密项目备案表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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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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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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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密项目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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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等级 | □甲级 □乙级 | 资质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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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颁发时间 |
| 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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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 主要技术 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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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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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 密 项 目 基 本 情 况
| 1. 项目合同编号; 2. 合同各方基本情况; 3. 合同业务内容; 4. 采取主要技术路线及保密技术标准执行情况; 5. 合同时间安排; 6. 附件(附材料真实性声明、合同复印件、承建涉密项目清单及拟参与项目的涉密人员名单、涉密人员保密承诺书)。 (可另附A4纸) |